当前位置:首页>>就业年审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事项申报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二)性质: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人又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军人或者职工因故致残仍在岗在职的,计入其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用人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第十四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联管理;(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同级残联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残联按照管理范围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和审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残联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不办理年度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第二条“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第六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第十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月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到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其中: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四、审核条件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进行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申报,或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附件1,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原件1份);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当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系统核验异常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审核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自治区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56

投诉电话:0771-3311239、0771-3186950

各市、县(市、区)受理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由当地自行公布。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点击下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点击下载)

         3.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全区通办”流程图(点击下载)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