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残联:

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精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组织部                       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保障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4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5部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采取入编、聘用或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应与派遣单位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本单位,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认定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结合实际,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第五条  到2025年,原则上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先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第二章  安排计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聘)计划,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

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

第八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有合适岗位的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招录(聘)残疾人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残疾人职位、预留残疾人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位、岗位招录(聘)时,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企业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计划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未能按招录(聘)计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计划。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认定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确需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特殊辅助工具,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等合理便利的,经残疾人本人申请,由考试主管或组织单位会同同级残联审核确认,各级残联应当协助考试组织单位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残疾人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第四章  体检与考察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位、岗位,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第十五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职位、岗位招录(聘)的残疾人报考资格进行复审时,分别由同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验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第五章  公示与录用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除规定不得录(聘)用的情形和发现有其他影响录(聘)用问题外,不得拒绝录(聘)用。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在部门就业服务网站发布单位招聘残疾人信息,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指导开展岗前培训。残联在残疾人面试、体检、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每年应当向同级政府残工委秘书处提供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情况,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相关要求,协助开展相关数据查询、比对、核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工作。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各级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残联做好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等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编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资委 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22〕15号)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