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解答: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无需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残保金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问题:二、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如何申报残保金?
解答: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先持申报材料(材料详见第五点)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再根据审核结果在金税三期系统上进行残保金申报。逾期未申报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职工。税务部门据此结果对残保金进行征收管理。
特别提示:每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受理时间都是固定的,相关文件已经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公告,无论是否收到每年的纸质审核通知,都应如期办理。
问题:三、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无残疾人职工的单位: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一(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别提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定(详见第二点)。“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分档减缴由残保金征收机关即税务部门确定,详询税务部门或12366热线电话。
问题:四、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解答:特别提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必须有第五点中要求的相关材料,缺一不可。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按安排2名计算。
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提示:该单位应缴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1.5%-1.25)×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问题:五、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邮费自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 (附件1,原件1份);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原件1份);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当相关数据比对信息出现系统核验异常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工资表任一种形式);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问题:六、安排什么样的人可以申报抵扣残保金?
解答: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为身份证号加两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并能提供第五点要求的审核材料的,可以计算抵扣残保金。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即残疾人证为1至2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为1至3级的人员)按安排2名计算。
特别提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第一代残疾人证已经失效,不再认可,现行有效的残疾人证为二代证或卡片式的三代证;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9-10级)的人员不予抵扣残保金。
问题:七、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是否可以计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解答: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款第(六)项“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第一款第(四)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精神执行
问题: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怎样填写?
解答:1.本表仅需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采用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方式时填写,采用网上办理方式无需填写。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人单位无需填写。携带本表原件一份及相关审核材料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留存。
2. 本表的“年度”,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3.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1)单位名称:要与填报单位名称一致,未盖公章的报表,不予确认。
(2)单位所属行政区、税务主管部门、残联主管部门:均具体填写到××省××市××县(市、区)
(3)单位性质、经济性质、行业类别:选择附表1对应项填写。
4.关联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信息:有则相应填写,无则不填。有多家劳务派遣公司的,需逐个填写相关信息。
(1)行政划分区域:具体填写到××省××市××县(市、区)
5.残疾人基本信息(共 人):有多名残疾人职工的,请按序号另附页编写残疾人基本信息。
(1)文化程度: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等专科、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其他、无。
(2)监护人姓名、监护人电话:有则相应填写,无则不填。
(3)合同开始日期、合同结束时间:同一个残疾人职工申报年度内,存在多个合同的,需逐一填入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且单个合同填写必须满一年以上,例如:开始日期为2021-8-5,结束日期为2022-8-5。
(4)岗位工种:选择附表2对应二级名称填写。
(5)残疾类别及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问题:九、职工自己缴纳的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或新农保是否能在审核中予以认可?
解答: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时,只认可申报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五险的证明材料。
问题: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解答:2023年度1-10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精神执行。自2023年1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精神执行。
问题:十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设定依据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解答,政策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三)《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问题:十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如何在网上申报?
解答:第一步:在互联网搜索“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进入。
第二步:注册或者登录(选择“法人用户”注册或者“法人登录”);
第三步:选择行政区划,“部门列表”选择该区域残疾人联合会;
第四步:选择“公共服务”,“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
第五步:进入系统后,点击“我要申报”,先进行“单位信息维护管理”(如往年已申报,可免去此步骤),再选择办理“残疾人安置管理”;
第六步:添加残疾人信息,进行信息录入验证,提交保存安置信息,待残联业务部门审核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点击“完成申报”后不可再添加安置残疾人;
第七步: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完成申报”;用人单位若在审核办结后需要重新申报的,需进行“年审认证反馈”并填写理由,待残联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取消已申报的年审认证结果,用人单位可再重新按照网报流程办理;
第八步:用人单位“完成申报”,待残联业务部门将安置登记信息发送税务后,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保障金,如有需要,可在申报页面下载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问题:十三、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邕单位,应向哪个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解答:驻邕中直、区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业务由属地残联承办,线下申请办理可就近就便选择任何一个审核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南宁市按比例就业审核服务机构信息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