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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精神及中国残联工作部署要求,

现将我开展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办理时间为202431日至1031 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对象

广西行政区域内20231—12月,安排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选择所在行政区划,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网上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申报后可随时登录系统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电子认定书该系统开通全网通办”“跨省通办,办件系统与多部门数据协同共享,可自动进行相关数据校验,审核更方便、快捷,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办理。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就近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三)快递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就近残联审核服务机构进行申报,邮寄费用自行承担

四、申报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 (附件1,原件1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原件1加盖单位公章);

(三)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四)残疾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除残疾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外,还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当用人单位所申报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无法调取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2.残疾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3.残疾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医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五、其他说明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在申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出现虚假填报残疾人就业情况,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意向和计划,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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