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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一、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非行政许可

承诺天数:

20

许可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法限天数:

0

是否收费:

材料预审天数:

0

受理方式:

承诺件

备注信息:

 
办事地址: 南宁市各城区残联

二、审批条件

    1、(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2、(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4、(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5、(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6、(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7、(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8、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9、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10、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11、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12、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13、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14、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应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表格下载

1

资格认定申请书

1

 下载

2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

 

3

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1

暂无下载

4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1

暂无下载

5

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1

暂无下载

6

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

1

 

7

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1

 下载

8

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1

 

9

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1

 下载

10

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1

 

11

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材料

1

 

12

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1

 

13

单位残疾职工花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1

 下载

14

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1

暂无下载

四、审批流程


点击打开(word格式) 

五、审批依据

序号

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2007-6-15 10:36:15

2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一条第(2)项规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1)(2)(5)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2007-6-15 10:36:51

3

《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

《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第五条规定:“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认定机构在实施资格认定过程中,对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需要现场确认的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残疾人证件及其他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应与发证机关或证明机关进行核对并确认。”、第八条规定:“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出具审核认定意见书,在其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的 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审核认定意见书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订。”、第十二条规定:“认定机构应当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单位进行年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审等,不得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007-6-28 10:37:06

4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7-5-1 15: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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