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18〕1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市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区各市分公司: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中国残联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农家书屋,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六)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非营利性灵活就业公共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应预留不低于10%给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开展社区服务业,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支持残疾人创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七)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或B级。
(八)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残疾人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三)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且安排残疾人比例达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创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残疾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残疾人个人申请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按照规定进行贴息。
(十五)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自筹资金开展建立农村残疾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试点及为残疾人贷款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十六)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扶持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要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审核,再编制预算”的工作流程,做好扶持补贴预算编制,实行实名制扶持。
(十七)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但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的社保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就业补助资金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从15年中扣减。
(十八)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盲人按摩机构优先享受人社部门给予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停止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再继续按每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十九)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规定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减免其6—12个月的就业收入,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二十一)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直接拨付给个人。
(二十二)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提供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同等医保政策。
五、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二十三)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广西五四青年奖章”“广西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十四)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市场化形式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服务。同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以融资担保等方式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十五)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经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的,或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满足以上条件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残疾人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加大对从事电商创业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障和服务,重点支持从事电商产业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的宽带网络、电脑硬件的投入及网店创办未见收益的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
(二十六)帮助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妇女解决资金困难,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重点向残疾人妇女倾斜,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和服务,降低政策门槛。以壮锦编织、贝雕、藤编、坭兴陶等我区特色手工制作业为重点,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手工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妇女从事手工编织与制作,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六、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七)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十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的各项扶持奖补政策,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更多残疾人创业就业。鼓励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条件享受补贴。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基地。2018年底前自治区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二十九)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三十)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者与当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十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跟踪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残疾人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自主创业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各市残联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办法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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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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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体育局 邮政管理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共青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
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