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盲人按摩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和自治区残联《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07〕20号)规定,我区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资格认定,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资格审查与确认,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由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由地级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第四条规定,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二)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三)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四)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五)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六)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以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七)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

    六、申请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单位为安置的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9、单位向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凭证。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当地政务中心残联窗口电话)

    2、投诉电话:(当地残联业务部门电话) 

    附件:盲按、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单位资格认定操作流程图.doc下载

 

 

打印本页